租赁权有哪些
-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0:27:49
租赁权是指 基于租赁合同,承租人对租赁物所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
租房屋的权利:
这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一种法定权利。
收取租金的权利:
这是根据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确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权利:
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用途,并对修补、扩建行使决定权,同时定期对出租房屋行使检查权。
提前收回自住的权利:
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行使这权利,法规没有明文规定。
优先购买权:
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除非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
解除合同的权利: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使用租赁物的权利: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要求维修的权利: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改善或增设他物的权利: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就现存的增加价值部分偿还支出的费用。
转租的权利: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收益权: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些权利保障了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能够合法、合理地使用租赁物,并获取相应的收益。同时,这些权利也受到租赁合同的约束,承租人在行使这些权利时需要遵守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