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法院:“债务抵销”让昔日好友从“互告”到“互谅”
-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1 10:12:00
近日,府谷法院充分发挥执前调解优势,多措并举,根据案件类型巧妙变换执行方式,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通过“债务抵销”的方式,同时化解了两起民事、执行案件,最大限度兑现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当事人之间架起一座“连心桥”。
张某与韩某系多年好友,十年前二人合伙做生意,2016年经账务结算后双方达成合意,由韩某支付张某十五万余元欠款,后经张某多次催要,韩某一直未偿还。僵持之下,张某一纸诉状将韩某诉至法院,后经法院依法审理,韩某仍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同意优先转入执前督促程序办理。
执前督促过程中,执行干警了解到二人在该院的另一起借贷纠纷刚作出生效判决,还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经核对后认定,韩某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标的为15万余元,而其作为原告方的案件标的为9万余元,如采取“债务抵销”的方式,则韩某只需再向张某支付5万余元。为避免二人的矛盾纠纷进一步扩大,同时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干警积极劝导双方将两起纠纷一并解决,并逐步从情理、事理、法理等方面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双方均同意就已经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债务进行抵销。剩余5万余元欠款,考虑到韩某的实际履行能力,张某念在昔日朋友之宜再次做出让步,双方最终以韩某当场履行3万元一次性了结全部欠款,双方之间的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通讯员 李天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