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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探险,谁为安全事故买单?

  •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30 09:11:00    

近日,贵州遵义一名钓鱼爱好者为寻找稀有洞穴鱼,带着绳索、头灯孤身潜入50米深溶洞,在返程时因岩壁湿滑被困洞底,历经彻夜寒冷煎熬后获救。

这并非个例。《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公开资料发现,近年来类似事件频发,部分洞穴探险者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洞穴探险缘何屡酿险情?如果发生危险,责任该如何划分?记者对此展开调查。

漫画:李晓军

盲目探险危机四伏

“洞穴潜水救援堪称‘刀尖上的舞蹈’。”中国科学探险协会标准化委员会专家王浩回忆今年2月广西百色溶洞科考事故时仍然心有余悸。当时两名生物多样性研究人员在能见度极低的水下失联,历经73小时生死搜救才脱险。

这段惊心动魄的救援,被王浩用镜头记录下来:2月6日凌晨4:30,失联9.5小时后,搜救人员在第4个气室发现一名研究人员,距离出发点约300米,为了不失温,他把潜水装备拆下来卡在石缝中,人坐在上面。

探照灯的光束在浑浊的水中划出一道微弱的通路,水上勤务救援大队的救援人员沿着绳索缓慢下潜。水下洞穴曲折迷离,钟乳石如利刃般悬垂。救援人员在这片地下迷宫搜索了近3天,而另一名失联的研究人员仍杳无踪迹。
  72小时黄金救援窗口即将关闭。在救援人员从一个气室缓慢上升时,一只手突然在黑暗中出现。“在那里不动,我以为他遇难了。”救援人员回忆道,“突然我看到他动了两下。”多日未进食,研究人员的体力已接近极限。返程途中,救援队员架着研究人员的手臂,在能见度几乎为零的水中,一点一点将他托向光明。  

“洞穴环境复杂,需专业装备与技能支撑。”王浩强调,其团队每次下洞都需携带一定数量的专业绳索、岩钉挂片、救援滑轮组、无人机及应急医疗包等设备,“一些人在没有做好准备工作的情况下就进入危险复杂的洞穴,很难保障安全”。
  抖音探洞博主“探险中国毛毛”对此深有同感。作为国内探洞深度纪录保持者(单体洞穴920米),他坦言:如果没有专业人士陪同,新手盲目探洞危险性极大,洞穴内部往往比较湿滑,裂缝、深洞、竖井……稍不留神就可能让人跌入深渊。  

“前不久有粉丝私信我,说家人掉入溶洞,希望我们帮忙寻找。找到遗体时,遗体已有臭味,衣服因为从上面滑落下来有不少口子,皮肤上都是伤痕。”“探险中国毛毛”回忆,找到遗体后,因为自己无法处理,他们拨打了消防救援电话让专业人士把遗体运上去。

禁入缺乏强制规定

洞穴探险屡酿险情,为何还有人趋之若鹜?

“洞穴分为平洞、水洞、竖井。按照惯例,如果是平洞,在地方没有禁令或是洞口没有禁止入内警示牌的情况下,每个人都可以进去。竖井有落差,普通人不能直接下去,探索者需要具备绳索技能和专业的探洞装备。水洞更复杂,需要防水或保温的衣服、充气船等装备。”王浩说,但目前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探洞需要报备或是具有相关技能才能进洞。
  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指出,尽管风险极高,当前我国尚未出台洞穴探险专门法规,相关规定散见于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规,导致法律适用界限模糊、部门职责交叉、法规冲突等。此外,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及时限标准不统一,各地执行差异悬殊。部分地区程序烦琐效率低下,部分地区审核宽松流于形式。同时,违规处罚力度不足,如对未经许可探险者仅处轻微罚款,难以形成有效法律威慑,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安全管理原则缺乏洞穴探险领域专项落地标准,装备技术规范、人员资质要求、风险评估流程等具体细则缺位,导致探险者行为失范、监管部门执法无据,安全事故预防机制在该领域难以起效。”尹玉分析。  

在她看来,民法典安全保障义务在洞穴探险场景中缺乏细化条款,组织者安全保障责任、参与者风险自担范围、管理者监管职责及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界定模糊,事故发生后责任推诿现象较为普遍,受害者权益保障机制运行不畅。
  如果未经允许下洞探险,组织者和参与者可能违反哪些法律规定?  

尹玉介绍,多数天然洞穴因生态价值较高,已被划入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域。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禁止擅自进入核心区,科研活动需提前向管理机构申请获批(国家级核心区须经省级部门审批)。违规者将面临责令整改及100元至5000元罚款。  

“如果是‘野洞穴’,未被纳入法定保护区域、尚无明确管理主体,也未建立正式开发或开放机制,其往往缺乏基础设施、无救援保障、环境原貌复杂,对探险者构成高度不确定的安全风险。尽管现行法律尚未对‘野洞穴’的探险活动设立统一的审批制度,但并不意味着该类行为处于‘法律真空地带’,其组织者和参与者因其过错程度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尹玉说。
  她提醒,如果在探险过程中损害了自然资源,其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损害结果若难以恢复原状,则应依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关规定,赔偿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及评估监测费用等。若探险行为造成自然资源严重破坏,构成刑法所列犯罪的,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非法采矿罪等。

自担风险≠免责

“有的地方文旅部门邀请我们探洞时,会要求签订免责协议。”“探险中国毛毛”透露。
  尹玉解读称,依据民法典规定,只要自担风险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探险自担风险的约定,并不意味着组织者或管理方可以完全免责。
  “根据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自担风险可以对责任承担起到一定减轻作用,但若组织或者管理方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未尽到基本安全保障义务、未合理告知已知的重大危险或存在组织、指挥严重失当的,仍需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能以自担风险条款作为完全免除责任的依据。反之,如果组织者、管理单位或文旅部门已经合理尽到了风险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且探险者基于充分知情和自愿参加活动,在探洞过程中因自身行为或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事故的,可以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减轻甚或免除组织方的民事责任。”尹玉说。
  她指出,对于同行探险者而言,若其自身并未实施侵权或无加重危险的行为,则其对他人发生的事故原则上不需承担责任。但若有证据证明同行者在事故中存在过错,或在事故发生过程中起到加剧危险的作用,则需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担相应责任。  

“在洞穴探险活动中,还需特别注意共同探险者之间可能形成的救助义务。法律原则上并不强制要求‘旁观者’或‘通行者’承担救助义务,但在特定情形下,如双方基于共同约定、自愿参与同一高风险活动(如探洞、游泳、登山等),可能被认定为形成了一种基于信赖关系的特定救助义务。这种情形下,探险者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合作、互助期待,例如共同决定进入洞穴、存在某种‘相互照应完成活动’的默契甚至约定,那么一旦一方遭遇危险,另一方未尽合理救助义务,导致损害扩大的,依然可能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尹玉说。
  在她看来,若探洞活动是由当地文旅部门以公务名义或作为主办方正式组织的,则其负有更高的公共安全保障义务。一旦事故发生,除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外,还可能触发行政责任,情节符合条件的,受害人亦可依据国家赔偿法主张国家赔偿责任。此类情形中,即使存在自担风险约定,也不能完全免除组织方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自担风险条款在合法、合理范围内有效,但不能成为组织方、管理方逃避应负法律责任的‘免责金牌’,最终责任划分需结合各方过错、履责情况以及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综合判断。”尹玉说。

尽快建立洞穴探险分级管理制度

2025年4月,贵州奥陶纪洞穴内,招商团队赤脚踩踏晶花池,造成不可逆地质污染;2024年10月,陕西汉中伯牛天坑内,驴友使用普通登山绳探洞致1人坠亡;2022年8月,重庆武隆11名村民携3岁幼童私闯溶洞避暑,因无照明设备被困……近年来,违规洞穴探险事件屡屡引发安全事故与生态危机。  

其中有不少事件因责任承担、救援费用等引发争议。在洞穴探险领域,万一在探洞过程中遇到问题,需要外部救援,救援费用是否由被困者支付?  

“探洞圈内遇险多依靠民间救援力量,如蓝天救援队等公益组织通常不收费,国家消防救援亦属公共服务范畴。”中国科学探险协会标准化委员会专家王浩说,具备绳索技能的人,通常具备救援能力,所以圈内人如果遇险通常都是圈内人自救。同时,一部分绳索爱好者加入了公益的民间救援队,大多数救援是不收费的。  

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介绍,关于救援费用问题目前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尤其是在应由政府财政兜底,还是由行为人分担救援成本之间,尚缺乏统一规则。  

“若属未经审批、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的违规探险,且行为人对风险具有可预见性,具有高度自愿性和明确主观故意,则探险者应对其引发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此类情形下,救援机构在完成公共职责后,依据公平原则、无因管理制度或突发事件应对相关规定,可向行为人追偿部分或全部救援成本。”尹玉说。  

她指出,若系经批准、依规组织的探险活动,参与者已履行申报备案程序,组织者亦制定了风险预案,但因不可抗力或突发自然因素导致受困,则可认定为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正常救援行为,相关费用应由公共财政承担,不宜向探险者追偿。即便获得审批,若组织者或参与者在执行过程中违反风险预案,擅自更改路线、超范围探洞等,导致险情发生,同样应承担相应责任。  

如何完善不规范的洞穴探险行为?
  受访专家建议,尽快建立洞穴探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准入资质、装备标准及救援责任,让“地下冒险”不再游走于法治与安全的灰色地带。
  “加快专项立法进程,构建统一法律框架。依据立法法制定洞穴探险管理条例,明确洞穴探险法律定义、适用范围及部门职责分工,构建涵盖许可审批、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的全流程规制体系。例如要求探险申请需提交包含路线规划、装备清单、人员资质的详细方案,从源头规范探险活动。”尹玉说。
  她还提议:健全许可制度,强化执法刚性。建立全国统一的许可标准体系,简化审批流程并嵌入数字化监管机制,同步参照行政处罚法提高违规成本:对未经许可探险行为实施阶梯式处罚,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审批有标准、监管有力度、处罚有威慑”的制度闭环。  

构建专业化安全标准体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专家团队、行业协会,依据标准化法制定涵盖装备技术参数、人员资质认证、安全培训考核等内容的专项标准,为探险者行为规范和监管部门执法提供精确标尺,推动洞穴探险活动标准化、专业化发展。
  细化权责划分,完善责任追溯机制。在法律法规中明确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清单、参与者风险告知与自担规则、管理者监管履职标准及政府应急救援责任,建立“事前风险告知—事中监管留痕—事后责任倒查”的全链条责任体系,确保事故责任认定清晰可溯,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强化安全宣传与能力建设。依托《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通过官方渠道、行业协会等多元平台,开展洞穴探险安全知识与法律法规普及教育,鼓励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技能培训,从意识提升和能力建设双维度筑牢安全防线,源头降低事故发生率。
  “洞穴探险须量力而行。”王浩说,如果是商业团队,需要有能力做好安全工作,安全进出,以及进洞后遇到事故有完备的应急方案;个人进入难度大的洞穴之前,一定要系统学习绳索技术,掌握安全装备使用技巧,在专业人员的带领下再去洞穴探险。如果遇到洞口明确有警示牌的洞穴,不要违规进入。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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