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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高度危险责任

  •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0:51:19    

高度危险责任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形: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占有或者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受到损害的责任

如果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并受到损害,且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

高度危险责任中存在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通常指自然灾害等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而受害人故意则是指损害是由受害方的故意行为直接导致的。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社会大众免受高度危险活动的潜在危害,并确保责任主体在造成损害时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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