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视为缴费年限
-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2:05:18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在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以下情况可以视为缴费年限:
国有企业(含改制后的企业)原固定职工
从1992年7月职工个人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起,企业和职工都缴足费用的实际年限就是缴费年限。
在这之前,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算出的连续工龄,都能视同缴费年限。
国有企业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
按实际缴足费用的年限算实际缴费年限。
如果以前当过兵或者下过乡,这军龄、知青年限都能视同缴费年限。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编制内职工
到企业工作或自己单干的,2014年9月30日前按规定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中间缴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实际缴费年限算。
集体所有制企业(含改制后的企业)职工
从市或区(市)县政府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
在此之前(不同地方不同,大致在1995-1998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军人服役期间的军龄
指曾在部队服役的人员在服役期间的不计算缴费年限的年限。
复员转业干部和退役军人的军龄(原在部队办理过正式手续的)也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部分建设征地农转非人员
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被征地农村居民未纳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按国家规定期限一次性缴纳不少于15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因特殊原因未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在特殊时期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年限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临时工
只要最终在该单位转正,之前临时工作的年限也能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其他特定人群
例如,原在国企工作并以档案职称、社保证明及工龄认定表的途径获得了补偿费的职工,对于少部分不能按本人平均工资补齐补偿费的试点县的居民,也属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范围。
这些情况下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虽然未直接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均可以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视同为缴费年限,并计入总的缴费年限中,用于计算养老金待遇。